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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系统,什么是电子政务,努力打造“透明”政府
发布时间:2008-5-7 16:57: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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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元旦,《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颁布实施,这是中国迄今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政府规章。《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明确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时则以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利益平衡和不收费”为原则,首次开了政府以政令形式强制政务公开的先河,不啻为各地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范本,也标志着广州市政府向政务信息公开迈出了探索的第一步。
在2003年元旦颁布实施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一年多的时间里,各方面取得积极的成效,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政府的服务意识和公民的知情意识明显增强。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以来,有了政府机关的现场办公、市长专线电话、市民投诉中心,开展了市民评议政府等活动,机关作风明显转变,市民感受到的是越来越热情周到的服务。2003年5月,市政府办公厅还特别发文强调:市本级政府以及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全面实施政务公开,要以《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依据,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主要载体,建立互联的政务公开网站,营造一个公开、公正、规范、便捷的为民服务环境。市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采取网站与其他方式(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小册子、宣传单张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相结合的形式,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第二,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深度不断拓展,有利于政府的廉政建设。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之初,市政府在市公安局、工商局、民政局、国土房管局进行了政务公开的试点,成绩不错。其中,市公安部门实行一系列的警务公开举措后,市民对社会治安的基本满意度达到历年最高84.6%。据统计,全市区(县级市)以上政权机关中已有586个单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共设立信息网站201个,设置电子触摸屏461个,设置电子显示屏207个,开设政务公开栏3406个,设立行政服务中心276个。2003年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www.gz.gov.cn政务公开栏目开通,其在中国率先开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栏目开始受理公众申请,从此公众轻点鼠标就可向有关方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值得一提的是,《规定》从立法角度确立了预公开制度,要求政府在发布各种政策、规章及实施重大决策前,实行出台前的预公开。也就是说,除了“结果”的信息公开,此条还包括了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过程”的公开,而“过程”的公开以及“过程”即“程序”的公正与合法优先原则,正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2003年,广州市以市国土房管、公安、民政、人事、工商等部门为试点,对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决策,实行出台前的预公开,受到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
第三,政府机关的办事效率得到了提高,有利于创造公众参政议政的环境。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以后,机关的服务“窗口”真正发挥了服务职能,“一条龙”式的服务、“一站式”的办公,不但方便了群众,提高办事效率,而且使政府行为始终处于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实现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的零距离博弈。政府信息公开化也使老百姓能通过网络参与和监督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为公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创造了一条新的途径,在客观上为民众直接行使国家参政权创造条件。
面临的问题
从《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一年多的情况来看,效果是非常良好的,老百姓也给予了高度评价。但随着该规定的落实,逐渐出现一些《规定》本身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我们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法》、《行政程序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观念的革命,现在这个观念比较缺乏,需要我们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确立人民是国家权力主体的观念。当前,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有些人认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仅仅是反腐倡廉的一种手段,没有将其提高到民主政治建设重要内容的高度来认识,重视不够;还有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能够应付上级检查即可,存在走过场思想,这些观念必须努力克服。此外,由于政府部门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各地政府机关仍存在局部小团体利益,推行“阳光行政”,这种部门利益将不复存在,信息公开容易引起他们的抵制。因此要强化这种意识: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是知情权,是宪法定的,不是政府的形象工程,因此信息必须要公开。 其次,作为一部地方行政规章,《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碰到了一个囿于自身的权限所无法解决的问题。1、众所周知,信息公开本身是政府的义务,而现在由政府自己来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在立法主体上是有缺陷的。而且《规定》是政府起草制定的,自然不能给人大、法院、检察院设立公开信息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上受到限制。实际上,这些难题连级别更高的国务院的条例也无法解决。所以应该由政府之外的立法主体:由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来制定相关的规范,这样才能真正从立法上彻底解决问题。2、现有规定不能解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时的审判方式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的诉讼案是一种全新的、特殊的诉讼案,需要国家立法明确设定相应的程序规则,比如学习西方建立“屏蔽”制度,改变审判方式,只有如此,才能建设起完善的政务公开制度。可见,广州的实践遇到地方规章无权解决的问题,只能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立法,如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行政程序法》等等,确保政务信息的彻底公开。据悉,作为行政法核心的《行政程序法》,已列入“十五”立法规划。全国人大早在二○○二年就已经成立了《行政程序法》起草研究小组,由著名行政法学家、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教授担任组长,正在酝酿中的《行政程序法》将对政府信息公开起到推动作用。而一部以《政务信息公开法》为名称的法律,已被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之中。“两会”期间,代表们就政务信息化问题提出相关的立法议案和建议。
第三,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在执行《规定》的过程中有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如《规定》中明确: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外,政府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开,因此就有必要明确国家秘密的范围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范围。其中,商业秘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国家秘密由《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但是,由于保密法制定于1988年,其内容已滞后于政府信息公开发展的趋势,需要修订完善,十届全国人大广东团代表、广州市法制办主任李力已经在“两会”期间提出关于修订《保护国家秘密法》的议案;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规定什么是个人隐私,《民法通则》里没有提到个人隐私,只规定了名誉权。《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也将个人隐私作为可以不公开的内容,但对什么是个人隐私没有明确说明。这个问题的解决,只能求助于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典》,其中对个人隐私有了界定和保护。
第四,作为国家首部政务信息公开的地方性规章,《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身也存在一些欠缺。2003年12月4日在中国率先开出的广州市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栏目开始受理公众申请,从此公众轻点鼠标就可向有关方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这种做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公民在政府违背了自己信息公开的义务而赋予公民的一种救济的途径,出发点是好的,但也应当看到这种“申请公开”本质上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并且容易形成一种部门权力滥用的情形,因为部门的规章总会有一种部门利益的倾向。此外,这种申请是在网上进行的,容易忽视了有政府信息公开诉求的公众的范围,且最后给予的答复也是通过电子邮件,这对于一部分不懂网络或无网络可用的人恐怕就造成了权利的不能行使,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长远建设。可见,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基本立足点应该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最大化,政府信息保密的范围应该最小化。对于确实需要依申请而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渠道还应当包括电话、书信等途径,公开的媒介也应当包括受众更广的大众媒体。
最后,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行政管理的新措施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新要求,要得到卓有成效的贯彻实施,必须有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予以保证。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部门责任公开道歉制,公务员责任行政赔偿制和评议考核机制等配套措施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落实。与此同时,公务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和工作能力,以满足群众的要求。此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在行政机关设立CIO,作为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领导者,必将促进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与共享建设。目前,针对信息分散的情况,广州市充分利用信息时代的技术优势,启动政府上网工程,着手构建政务公开的公共服务平台,尽可能地把可以对外公开的信息都整合到一起,并且有步骤地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延伸到社区,使知情权、信息平等权更好地为公众所享有。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治民主、法制健全的产物。广州市政府率先制定了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阳光政府”法案——《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仅将政府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诸多方面的信息引导,使政府信息及时转化为社会物质财富,使公民不断自我实现、自我发展。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在地方政府的一项具体实践,对于推进广州市民主政治建设、实践依法行政将起到长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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